天津理工大学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的文件精神和《天津理工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试行)》中的相关内容,加大学校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开设比例,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范围
凡有实验的课程都要逐步创造条件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占有实验课程总数的比例应不少于80%。各开放实验室应加强内容层面的开放力度,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供学生自主选择。
第三条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要求
(一)综合性实验是指经过一定阶段理论课和实验课的学习后,学生在具备一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一门课程或多门课程的知识对其实验技能和方法进行综合训练的一种复合型实验。可以采用在一门课程讲授结束后安排综合性实验,或在彼此相关的几门课之后,安排规模较大、需时较长的综合性实验等方式进行。
(二)设计性实验是指学生根据给定的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运用所学知识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它不但要求学生综合多门学科的知识和各种实验原理来设计实验方案,而且要求学生能充分运用已学到的知识,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设计性实验一般是在学生经过常规和综合性实验训练的基础上,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之后开设。开设时可由指导教师出题目、给方案、给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己拟定步骤、选定仪器设备、绘制图表等。更进一步的设计性实验则是在指导教师出题后,全部由学生自己组织实验,甚至可以让学生自己选题、自己设计,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第四条实施办法
(一)拟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申报及材料要求
1.各学院(系)拟新开设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应在开设学期的上一学期由相关教研室填写“天津理工大学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开设申请表”,实验室签署相应意见后上报学院(系)。
2.学院(系)一级专家组对申报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进行评审,经学院(系)领导审定后上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3.拟开设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经批准后,各学院(系)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实验大纲、指导书及对学生实验报告的要求等材料的编制工作。
(二)实施要求
1.新增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可在大纲规定的实验总学时数不变的前提下,压缩原演示性、验证性实验学时进行开设。
2.可将新增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作为实验室开放项目,供学生选做。
3.实验室对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开设情况应详细记录,认真批改学生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报告,并做好材料保存。
4.教务处将组织学校教学督导组对开设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检查。
第五条配套措施
(一)学校将根据各学院(系)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开设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各学院(系)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实施效果将作为实验室评审、品牌(优秀)实验室评选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ΟΟ六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