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依据国务院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危化品管理和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理学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实验室是指全院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各类实验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要责任到人,全体师生员工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深刻认识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真负责地组织,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党政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落实。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统一领导,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和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各办公室,系(中心)书记,主任协助分管领导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有:
(一)建立、健全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审议批准实验室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
(二)组织、协调、督促学院各类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三)按照上级和学校工作要求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四)配合上级安全部门做好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六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所管实验室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协助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分管实验室的特点和实验项目性质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
(二)落实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要务,明确每间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巡查,并按要求填写安全巡查登记表;
(三)根据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积极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对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和学生、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按照学院工作要求开展检查,组织落实好安全隐患整改,做好实验室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
(五)落实实施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主要管理内容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通过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实验安全知识普及教育。所有在实验室内工作的教职工,本科生、研究生均需参加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进入专业实验室进行学习的学生必须由指导教师进行安全培训方可允许进行实验操作。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
第八条 危险品与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危险品与化学品的采购、存放、使用、废弃转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天津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气瓶的安全管理按照《天津理工大学气瓶安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对仪器设备操作规范、流程进行明示张贴,并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十条 水电气的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未经允许,不得对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进行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三)因工作需要,空调、计算机等设备需连续开机过夜的,必须做好监管措施;电热器、饮水机等一律不得开机过夜;各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
(四)使用危险性气体的实验室,实验室内所有电源开关、 灯具必须为防爆型,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防爆改造;
(五)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六)实验结束必须断电断水断气,原则上不允许通宵实验。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完善和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备和设施完好,符合规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二)加强对实验室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实验室管理人员应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对进入实验室人员要提前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一)实验室必须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有序摆放实验材料,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和易燃物,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餐、进行娱乐活动等;
(二)实验室钥匙有专人负责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退休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学院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安全钥匙”,由专人负责,以备紧急之需;
(三)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
(一)学院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和督导。对查出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学院规章制度的问题及其它安全隐患,将直接告知相关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进行整改;
(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自觉进行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定期巡查、检查,并做好记录,定期上报学院,及时梳理并上报问题和隐患,明确责任并推动落实整改;如遇到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应制定整改计划并上报学院备案,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范,直至整改完毕。对各类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的,必须立即启动《理学院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秉承“生命至上”的原则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保护好现场;主要安全负责人必须如实撰写事故报告,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天津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天津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理学院
2020年12月19日